2013年12月29日,缺毒資的黃某在路邊看到一輛有車鑰匙的越野車,車裡還有一個5歲女童,便將車開走準備賣掉。半路黃某給女童買零食,還借警察的手機給女童父親打電話“找爸爸”。檢方稱將以涉嫌盜竊批捕黃某,並建議警方以是否拐騙兒童為目標繼續調查黃某。(1月15東北新聞網)
  相比於其他窮凶惡極的盜劫犯,比如東北的那個盜車殺嬰犯,這個盜匪還算有些良心。不但沒有把車上的小女孩怎麼樣,還為其買東西吃,為其打電話找爸爸。於是,網絡上有許多網友就以此為這個盜匪求情,認為他“盜亦有道”,是個“好人”,法律可以減輕對他盜車罪的判罰。
  然而事實上,這些網友混淆了道德與法律的概念。要知道,在一起案件的判罰上,遵循的是“道德的歸道德,法律的歸法律”的法治原則。最明顯的例子就是,如果一個人為了救生病的老母而去搶劫,人們可以同情他,可以贊他有孝心,但法律並不會因為他有孝心而減輕對他的處罰。不然,其它有困難的人也效仿,那社會還不亂成什麼樣了。
  塞繆爾·約翰遜曾說過:“法律為人類帶來的好處是,法律為每個人規定了行為準則。描述了使他能獲得獲得社會支持和保護的方式。”顯然,當一個人違反了法律,他就不應該再獲得社會的支持和保護,哪怕他犯罪的動機很有“道德”,哪怕他犯罪時有些行為很看上去很有“良心”。
  具體到這個盜車案,黃某沒把小女孩怎麼樣,甚至看上去很有“良心”,對她很“好”,但這與他犯下的盜車罪根本就是兩碼事。如果黃某對小女孩怎麼樣了,傷害到了小女孩,那麼他就是罪上加罪,警方不僅要追究他的盜劫罪,還會追究他的傷人罪。而如果弄明白了這一點,那些對黃某有好感的網友,或許就能理解黃某對小女孩好,為什麼警方還要以是否拐騙兒童為目標繼續調查黃某了。
  其實,受“俠盜”思想的影響,不少人仍然是滿腦子的江湖習氣,缺少真正的現代法治精神。在對一些壞人在做壞事時偶然出現的所謂“道德”、“善舉”,缺乏正確的判斷力,表現出不應該有的贊賞褒獎態度。實際上,以現代的法治精神來看,即便是在古代倍受褒獎的“劫富濟貧”,也是一種違法犯罪。更何況,這個盜車案,黃某充其量只是不想讓小女孩餓著,沒有加害的意思而已。如果“只要不把壞事做絕,就能博到不少人的贊揚與同情,並因此可能得到減輕處罰”,那麼這無疑會鼓勵一些人去幹壞事,顯然不利打擊犯罪,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。
  文/葉建明  (原標題:“盜亦有道”不是減輕處罰的理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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